赣州一业主在业主群吵架口无遮拦,结果,法院判了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11 08:57:00    

近日

赣州经开区法院

公开审理了一起

因在微信群骂人引发的

名誉权纠纷案件




案情简介


原告杨某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,被告钟某则是该小区业主。


某日,被告钟某在499人的业主微信群中发表不实言论,说原告收取了20万元的好处费所以必须摆烂。

侮辱、诽谤原告,导致原告品德、声望、信赖等社会评价降低,影响了原告在业主群中应受的尊重和信赖。


原告杨某认为上述言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,故诉至法院。




法院审理


本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、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,依法应受到保护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名誉权。

钟某公开在微信群对原告实施不正当言论,行为不当,应予批评制止,限被告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业主群发表致歉声明,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(内容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日,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),为原告杨某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若被告钟某拒不承担该项民事责任,本院可采取在该微信群聊中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执行。